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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最严煤矿安全《特别规定》

2020-12-29 发表 | 来源:本站 | 作者:admin

11月24日上午,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近期全省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山西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部门起草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修改完善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施行。

《特别规定》共十八条纲要

《特别规定》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01禁止对外承包、转包

煤矿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02发生重大事故,董事长就地辞职

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省属国有企业控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严肃追责。

0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特别规定》具体内容

《特别规定》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从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出发,结合我省近年来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明确了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以及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等停产整顿情形。特别是深刻汲取朔州万通源煤业透水事故教训,明确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明确煤矿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尤其是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在停产整顿同时要比照事故调查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严防事故发生。

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紧紧盯住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通过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真正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抓住煤矿企业关键人,针对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明确要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倒逼煤矿企业关键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牢把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推动实现本质安全。紧紧围绕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以及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等硬措性,以最严厉的举措力求治本,有力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今年以来,山西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23,同比下降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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