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山西省固体废物特别是矿业固体废物的生产、运输、储存、利用等作出规定,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改善该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提出促进相关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包括:制订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科研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等。 《条例》要求,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条例》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画出“硬杠杠”,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强调,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